欢迎进入汝阳县人民政府网!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汝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年8月17日
  • 发布日期:2022-08-25
  • 发文字号: 汝政〔2022〕10号
  • 索引号:C001-0279-2023-0001

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汝政〔202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汝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7日





汝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护耕地,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简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切实做好部门工作职能转换、乡镇政府管理职能承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工作中职能职责划分与调整,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事、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纠纷调处等各项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依据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确保新建住宅建筑风格、色彩、选材能够突出地方特色;负责对辖区宅基地用地的执法监管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做好宅基地纠纷的调处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财政、住建、交通、林业、供电等部门配合,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

二、加强村庄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用途管控

(一)强化村庄规划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要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宅基地的选址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用地规模应符合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

(二)强化土地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美丽乡村建设、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要将本辖区上季度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

(三)严格实施建设管控。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严禁在村庄建设开发边界外进行建设。县自然资源局要制定农村宅基地年度计划用地指标,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大村庄规划管控力度。

(四)加强村民自建住房标准管控。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履职尽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公开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面积标准和申请程序,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负责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要依法依规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县下达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汇总上报,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一次性或分批次向省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三)要严格落实“三到场”要求。一到场: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后,要及时组织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所等机构联合进行实地审查,并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上签署意见。二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所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并填写《宅基地放线卡》(附件7)。三到场: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附件8)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程序和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无宅基地的;

(2)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而无宅基地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一户多宅的;

(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3)将原有住房转让、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解决分户需要的;

(6)宅基地选址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建房需求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 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2. 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

3. 公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三)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山区、丘陵较多的实际情况,我县新审批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67平方米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乡镇机构审查。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所等相关机构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乡镇国土规划建设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符合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距离标准;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管理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征求县有关部门意见。

(二)乡镇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分别在乡镇和村级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完成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六、加强建房管理

(一)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二)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鼓励乡镇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四)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五)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

(八)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其他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七、强化农村宅基地服务与管理工作

(一)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规划建设管理,在便民服务窗口专设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并制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指导农村村民按规定申报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一站式服务制度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所等机构联合审查审核机制,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所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提升为民服务质量。

(二)积极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乡镇、村两级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根据职能权限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信访、司法、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所、村乡镇建设中心等机构,做好宅基地纠纷的调处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处置措施和奖惩办法,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宅基地纠纷的转办、调处通报机制,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八、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信访纠纷问题

宅基地管理职能移交前,因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引发的信访、诉讼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进行处理。宅基地管理职能移交后,对因农户是否具备用地条件,用地申请是否进行村组公示等引发的信访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处理;对因宅基地审批、用地批放及执法监管过程中引发的信访问题,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进行处理;对因建房不符合建筑风貌,或因农户与施工队建设质量和安全引发的信访问题,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进行处理。

九、建立分级责任机制、严肃工作纪律

(一)建立分级责任机制。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要严格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管责任,坚决遏制新增违占和违建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土地国情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自觉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肃工作纪律。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的顺利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2.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 宅基地放线卡

8.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9.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附件下载



解读文件:《汝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