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汝阳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县政府依法审查,确认县本级部门中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汝阳县档案局
汝阳县新闻出版局
汝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汝阳县国家保密局(汝阳县密码管理局)
汝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汝阳县教育体育局
汝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汝阳县公安局
汝阳县民政局
汝阳县司法局
汝阳县财政局
汝阳县科学技术局
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汝阳县自然资源局
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阳县交通运输局
汝阳县水利局
汝阳县农业农村局
汝阳县林业局
汝阳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汝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汝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汝阳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汝阳县应急管理局
汝阳县审计局
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汝阳县知识产权局)
汝阳县统计局
汝阳县医疗保障局
汝阳县城市管理局(汝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汝阳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汝阳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依法行使相关管理职权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税务、烟草、气象、消防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县本级行政部门下辖的二级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可以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其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属的部门进行确认,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25年8月13日
豫公网安备 41032602000122号